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 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
(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核定。
(三) 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参照在职职工缴存。
自2003年7月起,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分别由8%调整为10%,企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8%~12%幅度内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25%~3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可在8%~12%确定。
对于经济效益较好,想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并报送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经济状况说明书以及现在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拟提高比例等情况。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近两年来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单位是否符合提高缴存比例的条件,以及单位调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后是否影响单位的发展等,并据此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单位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经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徐州市共基金管委会审议。然后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否则,徐州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
(铜山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