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知识了解多少?
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退休和购、建房支取公积金的职工,拿着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无处盖章的情况。这是由于这些单位在破产或解散后,没有及时的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手续,而相应的公章和财务印鉴章也随之销毁了,这给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何能规避这些问题的存在,这就要求单位在破产或者解散期间,要及时的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和封存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原单位和清算组织都是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的行为责任人。因此,当以上行为发生时,责任人应该按照本条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持单位主管部门批文或法院判(裁)决书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心的持终止劳动关心文件,到中心归集处或业务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二、单位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到中心归集处或业务经办网点审批;
三、单位持审批后的《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和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手续;
四、单位将受委托银行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转交本人妥善保存,以备提取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睢宁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