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时,已用住房做了抵押担保,为何还要在担保公司担保?
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这既是贷款人的权利,也是申请贷款的前提条件。
在《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及《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指定的受托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构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受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当将其本人所购住房或第三人合法的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其本息的连带责任,依法保证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保证担保期间,债务人用于抵押的自购、建住房由于下列原因灭失,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债务人剩余本息的义务,并不向债务人追偿(因战争原因或甲方故意造成的除外)。
(1) 火灾、爆炸;
(2) 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面突然塌陷、龙卷风;
(3)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住房公积金睢宁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