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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政策 |
| 个人首次购买90 m2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调低 |
| 2008-11-12 来源: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前往徐州社区参与讨论 |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苏财基层〔2008〕25号)规定,对个人在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首次购房且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此项税收政策的出台,旨在支持居民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具体讲,执行1%契税税率需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 1.“时间”: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 2.“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 3.“购买”:非购买行为不一定享受,例如赠与目前执行4%税率,继承执行零税率等; 4.“个人”:仅限个人购买,单位购买不享受; 5.“首次”:不是首次购房不享受; 6.“住房”:营业房、办公房、房屋附属设施等非住房不享受; 7.“普通”:指普通住房,按照徐政办函〔2005〕4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类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 以上7个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则不能享受1%契税税率政策,仍执行原有税率。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认定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结合我市实际,在市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认定暂执行以下程序: 1.由纳税人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一楼办证大厅1号窗口申请出具“首次购买住房证明”。凡不能出具证明的,则不能享受1%契税税率政策。 2.如能出具“首次购买住房证明”,再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身份证、户口簿上反映地址的房屋所有权证等审核资料(留存复印件,审核原件)。如以上资料显示纳税人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则不能享受契税1%税率政策。 3.上述程序均不能显示纳税人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由购房人签署“个人首次购买90m2及以下普通住房承诺书”,承诺情况属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征收机关据此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如纳税人签署“个人首次购买90m2及以下普通住房承诺书”并已完税后,征收机关发现该纳税人不是首次购买住房,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市产权部门购房信息电子档案健全后,第2、3道程序则可省略。 目前执行的常见房产交易契税税率。由于历史的原因,契税税率政策较为复杂。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缴税,现将目前执行的常见房产交易契税税率列表如下: 【新闻链接】契税计税价格原则上为房屋交易价格(以购房合同为准)或评估价格(二手房必须评估),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由征收机关委托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后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我市对2005年5月31日之前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自2005年10月8日起加收滞纳金;对200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自2006年2月8日起加收滞纳金;自2006年1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上半年签订的合同自当年8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下半年签订的合同自次年2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孙晓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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