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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某挪用公款贪污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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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0-13 7:17:03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 苏新 通讯员 胡徐梅 许艳)铜山县化肥总厂原副厂长兼铜山化肥厂一分厂负责人丁某,伙同他人挪用单位公款100万元用于出资组建其他企业的股金,另又贪污单位财产7万元。铜山法院日前审结此案,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1年。=,0中国徐州网(www.cnxz.com.cn)`+3 =,0中国徐州网(www.cnxz.com.cn)`+3 丁某,现年44岁,原系铜山县化肥总厂副厂长兼铜山化肥厂一分厂负责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间,铜山县化肥厂在欲破产、改制期间,该厂厂长李某(另案处理)提议先借用该厂一分厂的100万元与第三人的100万元合并出资,成立徐州某化肥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李某与丁某合谋,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原铜山化肥厂一分厂公款100万元挪出作为两人在该民营企业某化肥有限公司出资的入股股金,其中48万元为被告人丁某出资股金,52万元为李某出资股金。至2004年8月该化肥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中层干部出资,才将被告人丁某和李某的股份进行置换。=,0中国徐州网(www.cnxz.com.cn)`+3 =,0中国徐州网(www.cnxz.com.cn)`+3 2003年,丁某在铜山化肥厂破产清算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一分厂小金库资金隐匿,并于2003年8月间,私自决定将小金库资金中的8万元私分,其中7万元占为已有,1万元分给原铜山化肥厂一分厂综合办公室主任(另案处理),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0中国徐州网(www.cnxz.com.cn)`+3 =,0中国徐州网(www.cnxz.com.cn)`+3 铜山法院审结后认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丁某退还贪污的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赃款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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